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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肺结核误诊为肺癌温州某医院医死病

  4月21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家属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2万余元。目前,医院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

  肺结核被诊断成肺癌手术后致病人死亡

  患者王先生是温州龙湾人,48岁,生前在浙江某钢业公司担任对账员。

  年9月13日,王先生因为咳嗽、咳痰、咯少量血10余天到医院门诊部就诊。

  当天,王先生做了CT检查。检查提示:王先生“左上肺空洞伴炎症,左肺门淋巴结显示”。

  但过了四天,王先生被安排住进了该院胸外科,在一份诊断报告上,一名医生写下“左肺癌?”,初步诊断王先生的症状疑似肺癌。

  病情一下子转为肺癌,让王先生和其家人很吃惊,但他们依然在该院接受了治疗。

  同年9月27日,王先生在该院接受肺癌根治手术。

  “做完手术后,他就一直说自己不舒服,然后一直冒冷汗,脸色苍白。”王先生的妻子胡女士说,丈夫在当天下午4点15分左右就神志不清,面色苍白,马上告知了医护人员。

  结果,经抢救无效,王先生于当晚6点05分被宣告死亡。医院给出的死亡诊断书上注明:左肺部根治术后,心肺骤停。

  丈夫突然去世,医院的治疗过程产生了怀疑,医院交涉,医院提供病理诊断书。

  直到同年10月11日,医院的三份病理诊断书,诊断书上记载为“左上肺结核球。”

这就是说,丈夫王先生患的是肺结核,不是肺癌。

  得知这样的消息,胡女士当即晕厥,她医院的误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方面赔偿。

  因双方就赔偿金额、责任大小无法协商一致,年,医院告到了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元。

  鉴定机构:院方在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

  案件审理过程中,胡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鹿城法院委医院诊治过程中,其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与王先生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进行鉴定。

  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在手术前鉴别诊断考虑不全面,没有采取鉴别诊断肺结核所需的其他常规检查手段,存在过错。

  手术中,外科医生通过电话获知快速病理报告为左肺癌,需肺癌根治手术,但是病理学冰冻诊断书面报告是在手术后次日发出,存在延误,内容与电话所报不符,存在过错,该过错错误地引导了手术范围的扩大,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

  手术后,王先生出现大出血,鉴定机构认为手术后大出血系严重的手术并发症,医院方面对这一常见并发症的认识不足,对王先生病情疏于观察,抢救过程中存在过错。

  鉴定机构认为,医院方面在对王先生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王先生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医院方需承担主要责任

  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医院治疗,双方之间建立和存在医患治疗及接受治疗的权利义务关系。医院方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提供安全服务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经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医院方面据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合理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合计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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