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专注,所以专业。
这里是山东商报徐玉芹教育工作室。
今儿值班的还是老徐。
盼望着盼望着,高考体检终于要来了。
不废话了,直接上文件:
关于做好山东省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招生(考试)办公室(院、中心):
我省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即将开始,针对考生人数多、体检任务重的特点,为进一步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管理,确保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范围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体检并按规定交纳体检费。
填报军事、公安、武警等高校志愿的考生还须参加由省军区、省公安厅或有关高校组织的军检、面试或体能测试,标准按教育部、总政治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具体要求另文下发。
二、体检时间
3月25日至4月15日进行,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具体工作时间。
三、体检标准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号)(附件1)的要求,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并按照《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2号)(附件2)中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体检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该项工作由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要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协调指导。体检应在二级甲等(含)医院或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具备条件的也可成立专门的体检站。相关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卫生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托卫生部门的人力、场地和器材等做好体检工作。
(二)做好工作人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要选派业务能力强、思想觉悟高的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需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担任。体检工作开始前,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参检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招生政策、纪律要求、体检标准和工作程序等,掌握正确的检查方法,克服经验主义和麻痹思想,确保体检结论客观、准确。全体参检人员应遵守《招生体检工作人员守则》(附件3),对体检工作中的违纪舞弊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处理。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体检医疗机构(体检站)要建立体检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做到不错检、不漏检,杜绝一切不规范行为。
1.体检结论必须确切,其中视力、身高、体重、血压等的测量数据必须精确,尽量做到零误差,杜绝出现恶意误差。《考生体检卡》中数据填涂要符合规范,对体检项目异常的文字描述字迹要工整清晰,内容要准确无误,避免因过于省略或字迹潦草而出现歧义。《考生体检卡》中各项已形成的记录一般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涂改处应由体检医生本人签字并加盖更改专用章,否则无效。体检项目结束后,均需体检医生签字负责。
2.《考生体检卡》须由专人负责收发、传递和保管,考生和非体检工作人员不得接触该卡。
3.对于疑难病症,要进行会诊复查,不得草率作出结论。
4.在体检工作最后阶段,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人员对所有受检考生的《考生体检卡》进行复查,检查是否有漏检、缺填、书写凌乱、字迹不清晰或未盖结论章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补正。
5.体检结果应及时通知考生。对影响正常录取的体检结论(会造成高校不予录取的后果)应安排专人当面告知考生,让其充分了解该结论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申诉程序和复检规定。
6.做好复检工作。考生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应于体检结束一周内向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经本级体检领导小组批准后,可进行复查。如考生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最终由省招生医院对异议做出仲裁结论。复检和仲裁工作须于4月25日前完成。
7.除非有医学意义上的必要性,一般不提倡全裸体检查。
8.《考生体检卡》经复核无误后,由市招生考试机构统一汇总并在规定时间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具体报送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9.体检、复查和仲裁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的,其结论一律不作为录取依据。
五、残疾人考生申请高考合理便利工作
符合规定的残疾人考生可申请高考合理便利待遇,具体办法按《山东省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申请合理便利实施办法》(暂行)办理,各市招生考试机构要据此做好相关工作。
体检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的重要环节,考生体检信息是考生电子档案的组成部分,是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从维护考生利益、办人民满意高考的角度出发,加强管理,精心组织,确保考生体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确保体检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年3月8日
★年高考体检工作温馨提示一、体检时间和地点
年3月25日至4月15日之间,考生要按照高考报名所在区、市招考办医院参加体检。
二、高考体检的标准和要求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3号)(附件1)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号)的要求,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并按照《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2号)中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高考体检标准和具体要求进行了说明,明确了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情况及专业,对不宜就读专业提出指导性建议,便于考生填报志愿和学校录取。
医院由各区、市招考办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商议确定,具体体检地点、时间及有关要求由各区、市招考办确定并公布,考生必须在本区、市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非指定的医院做出的考生体检结论无效。
三、高考体检的主要程序
各区、市招考办制订体检日程安排→
各报名点组织考生参加体检→
体检医生按体检项目和操作规程对考生进行体检→
主检医师做出总检结论→
医院负责将体检表汇总后交考生所在报名点→
各报名点对考生体检表进行复查,检查是否有漏填、漏检或体检结论不明确的,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各区市招考办安排人员将体检结果告知考生本人
因特殊原因未得到体检结果的考生要主动向所在学校或区、市招考办查询落实体检结果。
四、高考体检主要检查项目
高考体检项目主要包括眼科、内科、外科、耳鼻喉科、胸部透视等内容。
五、考生体检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请考生注意各区、市招考办公布的体检日程安排(尤其是社会报考考生,致电咨询各区、市招考办体检时间),了解体检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做好体检前的准备,按时参加体检。
体检中要自觉做到文明守纪,尊重体检医生,主动配合体检医生进行检查,要服从学校和医院的指挥,遵守体检纪律,维护体检秩序,不在体检场所大声喧哗、吵闹,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体检工作安全进行。
体检时,衣着尽量宽松,以便穿脱。勿带贵重物品,以免丢失;要克服紧张心理,防止由于紧张、担心而引起的血压升高、心率过速等现象的发生。
考生在体检结束后,必须主动向所在中学或者区、市招考办查询体检结果。要详细了解自己体检表的各项内容,考生体检表上记录了考生本人的各项体检结果,并针对考生体检中所发现的情况提出了填报志愿的有关指导意见,对考生了解自身身体情况和填报志愿有参考作用。
考生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应于体检结束一周内向区、市招考办提出申请,经体检工作检领导小组批准后,可进行复查。如考生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最终由省招生医院对异议做出仲裁结论。体检、复查和仲裁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的,其结论一律不作为录取依据。
六、填报军事、公安、武警等高校志愿的考生还须参加由省军区、省公安厅或有关高校组织的军检、面试或体能测试,标准按教育部、总政治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具体要求另文下发。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
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图书档案学类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4、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专科专业:海洋船舶驾驶及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
5、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轮机工程、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科专业: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注:此条已经取消,见年教育部:关于高招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通知)
7、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条件
男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左右眼单眼裸视力,理科类专业应在4.9(0.8)以上,文科类专业应4.8(0.6)以上。无色盲、色弱;
两耳无重听;
无口吃;
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
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公安学类、体育学类、海洋科学类、大气科学类、水产类、测绘类、海洋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武器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科学类、环境生态类、旅游管理类、草业科学类各专业,及土木工程、消防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农学、法医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动物科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不宜就读烹饪工艺、西餐工艺、面点工艺、烹饪与营养、表演、舞蹈学、雕塑、考古学、地质学、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铁道与桥梁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铁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专业。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4、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度的,不宜就读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5、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度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土建类、动物生产类、水产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化工与制药类、武器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植物生产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医学类、心理学类、环境与安全类、环境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材料科学类、地质学类、大气科学类及地理科学、测绘工程、交通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生物工程、草业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度的,不宜就读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
7、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新闻学、侦察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医学各专业。
8、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
9、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
四、其他
1、未列入专业目录或经教育部批准有权自定新的学科专业,学校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刊登,做好咨询解释工作。
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按公政治[]号文件执行。
2、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3、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第二部分第7条内容为公安类院校体检要求。
来源说明:
以上政策信息源自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
广而告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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