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新社
综合报道
““特赦!”一个熟悉又陌生的字眼突然占据了各大媒体头条。8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议程一公布,“特赦”二字便吸引了中外媒体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5条规定:特赦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对个别特定的个人进行。特赦令可以免除因犯罪而被判刑的人剩余的刑期,或者缩短所判的刑期,或者改判较轻种类的刑罚。对服过刑的人,特赦令甚至可以撤销其前科。
与大多数国家相比,俄罗斯特赦制度最大的特点是常设性的,即往往较多出于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考虑,俄罗斯总统会经常行使这一职权。在很多情况下,俄罗斯总统会将特赦制度作为维护政权稳定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加以使用。最近的例子是年12月,俄罗斯总统普京突然宣布将特赦俄罗斯前首富霍多尔科夫斯基。普京称,此前霍多尔科夫斯基并没有提出赦免要求,不过就在不久前,他提交了一份申请,以母亲患重病为由请求赦免。普京表示,霍多尔科夫斯基已经服刑超过10年,受到了严厉的惩罚。鉴于他带有人道主义性质的请求,可以作出相应特赦决定。
在俄罗斯,提请特赦申请的理由并不完全局限于被判刑人的表现,还可能有其他理由,例如,被判刑人或者其父母身患严重疾病等。这无疑也是俄罗斯特赦制度不同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重要特点。
6德国特赦制度为帮助罪犯再社会化德国的刑法科学一直处于世界的前沿地位,其赦免制度的发展也反映出了这一点。20世纪初期在德国盛行的刑事社会学派的犯罪人再社会化理论的兴起对德国赦免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是当今德国赦免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德国现行的赦免制度主要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德国刑事诉讼法》和年颁布现在仍然有效的《赦免法》予以体现。德国将大赦与赦免加以区分,大赦意味着对具有一般要素的大量案件依法予以免除,而德国刑事法中的赦免则指通常意义上的特别赦免,主要是指通过行政权的干预,使个别生效刑事判决的法律后果被免除、减轻等。
由于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其特殊赦免制度采取的是二元制模式,即对受刑人的特赦权由联邦和各州分别行使。在刑事案件中,联邦总统仅对依据《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以州高等法院为第一审法院的案件拥有赦免权。此外,因惩戒案件的决定及刑事上有罪判决而丧失公务员资格、军人资格等有关的案件,其特赦权也归属于联邦总统,其可用命令的方式,将对刑事案件的赦免决定权部分地保留在自己手中,但联邦不能审查、变更各州的赦免决定。
德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特别赦免之存在,不仅可以纠正以其他方式不可能消除的法律适用中的错误,可以消除个别案件在适用法律中的过于严厉从而在真正意义上贯彻立法者的意图,可以在消除个别案件所导致的社会内部深刻矛盾冲突中发挥作用,通过特殊赦免,还可以促进受刑人的再社会化。正如有德国学者认为,一个负有社会义务的国家,不能仅满足于对违法者的处罚,还必须考虑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受刑人能够在社会上重新找到一个适当的位置。通过赦免制度减轻长期监禁对个人性格产生的消极影响,给受刑人创造重获自由的机会与希望,以促进其改造,是德国对赦免持肯定态度的原因之一。
7日本罪刑皆免和执行严格的两大特色日本现行的赦免制度承继自明治天皇时代的明治宪法,因是天皇赐予臣民的恩惠而被称为「恩赦」制度。恩赦制度主要由日本《宪法》和《恩赦法》加以规定。依据日本现行《宪法》第7条第6款和第73条第7款之规定,恩赦是指内阁经过天皇认证,对于已经确定有罪者或已经确定刑宣告者,消灭其效力的全部或一部分,或者对于犯特定罪行尚未被判有罪者,消灭对其之控诉权的行为。根据日本《恩赦法》的规定,恩赦包括大赦、特赦、减刑、刑罚执行的免除和复权等五种类型。《恩赦法》第4-5条专门对特赦进行了规定。据此规定,特赦是针对受到有罪宣告的特定人实行的赦免,使得有罪宣告失去效力,使所获罪刑皆免。有别于其他国家仅免刑不免罪的特赦,罪刑皆免无疑是日本特赦之特色。
日本恩赦制度中更具特色的是其严格、规范的恩赦执行程序。根据恩赦执行程序的不同,日本的恩赦可以分为政令恩赦和个别恩赦。政令恩赦又称为一般恩赦,一般通过发布政令的方式实施,其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以大赦为主要形式同时也包括减刑和复权。个别恩赦是指对于经确定有罪判决的特定人,根据当事人的性格、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执行,只有通过申请才能启动。个别恩赦除了包含减刑、刑罚的免除和复权外,还包含了特赦。
从日本《恩赦法》对恩赦效力的规定来看,日本特赦的效力一般具有如下特性:(1)刑事法性,即特赦的效力只涉及刑事法上的效果,不能适用于行政处分,如司法上损害赔偿等;(2)不溯及既往性,考虑到法律的稳定性,特赦效力只面向将来而不能溯及既往。依照宣告刑而形成的既成的效力,不因特赦而变更。例如,获赦之前已经缴纳的罚金不予退还。(3)立即生效性,特赦之效力自天皇认证时即刻发生效力,而没有规定生效的期限。
应当看到,日本包含特赦制度在内的恩赦制度具有刑事政策方面的重要意义,其可以避免因法律的整齐划一而产生的弊端,保持刑罚执行的妥当性,达到改造犯罪人、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正因为此,恩赦制度被日本学者奉为与保释制度、保护观察制度等一样具有重要意义的制度。
8中国特赦制度尚不完备特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制度,宪法第67条规定,决定特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职权。第80条规定,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我国自年3月19日以后,时隔33年再次特赦,以致该制度实际上处于被虚置的状态。直到今年为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这条特赦规定被激活。在此之前,从年到年我国对经过教育改造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先后实行过7次特赦。包括溥仪、杜聿明和一些日本侵华战犯。
根据今天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以下四类服刑人员被予以特赦:第一类,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据统计,这些服刑人员均属于80岁以上的老年犯,回归社会后没有危险性。第二类,在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此类人员中除了犯贪污、受贿,以及刑法规定的严重暴力性犯罪、累犯,都予以释放。第三类,年满75周岁,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人员。第四类,未成年轻刑犯,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杀人、强奸、贩毒、恐怖犯罪的除外。
从上文对各国特赦制度的列举可以看出,在相关规章制度相对完备的情况下尚且可能发生特赦制度遭受滥用的情况,在仅仅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对特赦制度稍有涉及而几乎无章可循的立法状况下,我国很难合理运用极容易也极可能滥用特赦制度。因此,我们首先应当做的,不是考虑如何适时适当地适用特赦制度,而是应尽快制定一部相关法律法规。为特赦的适用条件、提起人、收回条件和罪犯的再社会化提供全面保障。
(来源:人民日报政文、新京报政事儿、澎湃新闻、麥田書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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